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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回复
关于对20240307326770号诉求信息的回复
信息来源:鄂州市商务局
日期:2024-03-08
来电人:市民
来电时间:2024年3月7日
主要诉求:2004年初本人与明堂市场管理处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商铺号:明堂市场农贸大门10号商铺),并于2006年12月向明堂市场管理处缴纳1000元商铺租赁押金(经办人:叶),租赁合同于2008年到期并退租,期间多次联系明堂市场管理处退还押金被拒。诉求目的:请求部门协调退还商铺租赁押金。
答复时间:2024年3月8日
答复意见:经我单位与叶某联系,叶某已将租赁押金退还给您。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答复单位:鄂州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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