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加油站审批管理有什么新举措?
成品油零售经营属于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依据为我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于2006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 年 第 23 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九次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5、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6、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为了规范我市审批程序,市政府决定采取新措施,根据《关于规范加油站审批的专题会议纪要》(〔2014〕6号)要求,从2014年起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除外)一是市商务局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制定《鄂州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一般每五年修编一次;二是由市商务局每年初根据《鄂州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函告土地、规划、城投等相关部门;三是市城投公司根据市商务局制定的年度计划向市规划局提出商业用地收储要求,市规划局对市城投公司出具站点用地收储绿线图和地块规划条件。市城投公司委托市国土资源局面向社会公开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四是由市商务局负责受理参加土地竞拍的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办理预核准文件,来办理预核准手续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要求;五是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商务局的预核准文件确定参加土地竞拍的企业。土地竞拍成交后,由市商务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市商务局的预核准文件,向省商务厅申报加油站点行业规划。省商务厅批准发文后,各相关部门根据省厅文件按程序办理其他报建手续。
根据市委、市政府对我市七大新区充分下放审批权力的要求,新区加油站应符合《鄂州市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由新区管委会按照封闭管理的要求,履行审批职能。
二、设立典当行的审批程序和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典当行经营属于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依据为我国《典当管理办法》( 商务部 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是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目前,我市共有典当行7家及2家分支机构,其中城区5家及1家分支机构。葛店开发区1家及1家分支机构,花湖开发区1家。
(一)审批程序:
1、确定总量。商务部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各地相应经济指标等确定调控总量和材料上报时间。
2、接收材料。申请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3、商务部审查。商务部组织成立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
4、办理批件。根据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会议纪要,对于符合要求的设立申请,商务部向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发批复,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批复和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予核准的,通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5、企业持商务部批准文件和《典当经营许可证》,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初审后,向市(地)级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持上述批件及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二)设立条件
1、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2、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4、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5、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6、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7、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作为法人股东;
8、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纪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
9、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同时还要具备以下规定:
一是注册资本。不低于4000万元。
二是经营住所。新增典当行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住所,营业场所为一楼临街门面房,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符合经营要求,具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并已通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可。
三是股权结构。法人股东相对控股,即:两家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在51%以上,或第一大法人股东占整个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以上。新增典当行第一大股东必须是法人股东,第一大个人股东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第一大法人股东。
四是股东条件。
1、所有拟新增典当行的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能力和投资资格,各股东之间不相互关联。承诺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承诺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加强监督管理,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法人股东须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2、拟申请设立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其法人代表不能为同一人,且必须有1家法人股东是本地企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房地产公司、投资类公司投资典当行持审慎态度。
3、法人股东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50%,法人股东出资额应小于其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通常为长期股权投资)加上本次出资额应不超过净资产的50%。
4、法人股东如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投资的,上市公司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5、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须提供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同时上述人员均非公务员,不存在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情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 自然人股东均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
三、设立拍卖企业的审批程序和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拍卖行经营属于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依据为我国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4年 第 24 号),2004年11月15日商务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我市共有5家拍卖企业,其中城区4家,华容区1家。
(一)审批程序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省辖市商务局审查后,由省辖市商务局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商务厅核准,并颁发由商务部统一印制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按照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报商务部审批。
(二)设立条件
要具备《拍卖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1、有1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