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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商务局2022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目录

日期:2022-09-06
 
鄂州市2022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目录
序号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违法
程度
适用条件 自由裁量处罚标准
违法条款 处罚条款
1 特许人没有2个及以上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未超过1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行为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轻微 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 免予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有违法所得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行为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第二十四条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第二十四条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 免予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有违法所得 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限期未改正,且又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3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轻微 首次违法 责令限期整改;
较重 逾期未整改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逾期未整改,且情节严重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4 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轻微 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后15日内未进行备案 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责令限期整改;
较重 逾期未整改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再次要求限期整改,仍逾期仍不备案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5 特许人不按规定时间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经营合同的行为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轻微    未按规定报告,情节较轻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逾期未整改的。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再次下达整改通知,仍不整改到位的。 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6 经营者收购的旧电器未进行登记、建立档案的行为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责令限期改正。 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逾期不改正的。 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7 经营者泄露旧电器电子信息、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 第十一条 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九条、第十一条  轻微 责令限期改正 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逾期不改正的 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构成犯罪 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未说明性能、未出具发票、未履行三包责任行为的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经营者不向购买者明示旧电器电子产品性能和维修翻新情况或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不提供销售凭证或发票且未设立销售台账。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轻微 责令限期改正 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逾期不改正的 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构成犯罪 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经营者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十八条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二十条  轻微 情节轻微 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逾期不改正 可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构成犯罪 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经营者收购和销售非法旧电器行为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 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第十条 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一)依法查封、扣押的; (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 (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 (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 (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
较重 逾期不改正 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构成犯罪的 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不按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建设大中型商业网点的 行为 《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9月修改)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 不按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建设大中型商业网点的,由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轻微 未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12      擅自拆除或者毁坏、侵占配套商业网点用房及其设施的行为 《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9月修改)第十七条 《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擅自拆除或者毁坏、侵占配套商业网点用房及其设施的,由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 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恢复(腾退)。
较重 未造成严重后果 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13    不按规定拔出商业网点用房或者缴纳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的行为 《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9月修改)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不按规定拨出商业网点用房或者缴纳商业网点建设配套费的,由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拨出或者缴纳,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收取滞纳金。 轻微 现场调查已核实的 提请相关部门依法收取滞纳金。
14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按规定备案或不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住建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轻微 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 责令其限期整改
较重 逾期仍未改正的。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15 对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行为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 第二十一条零售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零售商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2.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3.不应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4.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可予以公告。 轻微 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 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逾期不改正的,且 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严重 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16 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行为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轻微     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 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无违法所得的 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涉及商业秘密或隐私的不公告。
严重 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17 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的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 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第二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严重 逾期不改正的 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家电维修经营者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等行为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九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 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逾期不改正的 可向社会公告
严重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9 餐饮经营者违规经营行为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发改委令2014年第4号)第二十一条 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强制标准的食品;.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销售的食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标价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发改委令2014年第4号)第二十一条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轻微 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 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无违法所得的 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严重 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20 对洗染经营者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欺诈行为:(一)虚假宣传;(二)利用储值卡进行消费欺诈;(三)以“水洗”、“单烫”冒充干洗等欺骗行为;(四)故意掩饰在加工过程中使衣物损伤的事实;(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欺诈行为。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轻微 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 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重 无违法所得的 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涉及商业秘密或隐私的可以不公告。
严重 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21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轻微 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 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
严重 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 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22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违法经营和不配合行政部门管理的行为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第三十八条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 2.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 3.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4.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 5.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 6.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首次 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依法责令改正
较重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警告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 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 对发卡企业违反发行、服务、资金管理规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轻微 首次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逾期仍未改正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公布处罚信息。 
24 对发卡企业违反发行、服务、资金管理规定的 1、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低于规定比例的。 2、发卡企业未确定资金存管账户,未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的。3、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的。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首次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逾期仍未改正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经营行为 《商务部石油成品油商业流通工作管理指引 》第五条“依法加强监管”。经营企业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超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1.严格落实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要求成品油零售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轻微 有所列行为之一,责令其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罚款 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25 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首次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经责令其限期改正但逾期仍未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下罚款。 
26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行为。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属初次违法,经责令其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经责令其限期改正,但逾期仍未改正的,并造成恶劣影响  可处20000元下罚款。 
27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经营情况信息的行为。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首次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逾期拒不改正的。  处10000元下罚款。 
28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行为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行为之一:1、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2、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3、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 4、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5、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6、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7、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轻微 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且首次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逾期拒不改正,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29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行为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首次违法,情节轻微。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逾期拒不改正的。  商务主管部门可处30000元下罚款,或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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