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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流通领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提示

信息来源:内贸科 日期:2025-02-26

  动火作业是企业常见的一种作业,也是风险较大、事故多发的一种作业,为了做好商贸流通领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省安委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梳理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九不准”和商贸流通领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请全市商贸流通企业按照“九不准”和商贸流通领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做好落实。

  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九不准”

  (一)实施动火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不准动火。

  (二)动火作业前,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的,不准动火。

  (三)动火作业前,未安排专人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的,不准动火。

  (四)动火作业前,未进行现场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的,不准动火。

  (五)动火作业前,未清理动火区域周围的易燃物品及其他危险物资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不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的,不准动火。

  (六)动火作业前,动火区域与其他区域未按要求采取防火分隔的,不准动火。

  (七)动火作业前,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的,不准动火。

  (八)人员密集场所不符合动火安全管理要求的,不准动火。

  (九)有限空间、高处、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与动火作业同时交叉进行时,未制定专项方案并采取针对性安全措施的,不准动火。

  二、商贸流通领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商业主体应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及动火审批的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要与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接,对商业主体内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的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审批,对动火作业现场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商业主体大面装修、特种设备动火,需向属地消防部门报批。

  (二)商业主体应严格动火作业全过程管理

  按照“谁动火,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动火单位负责动火作业全过程管理,压实动火作业各环节责任,确保动火安全。动火前单位应提前向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责任人)报批,报告动火作业时间、地点、现场监护人员、动火作业人员资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等事项。动火作业期间,动火单位要安排现场监护人,现场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或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情。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验收确认,清理还原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

  (三)商业主体应做好动火作业安全防护

  动火作业现场需进行防火分隔,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动火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配备正确的个体防护装备。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带火花作业时,严禁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制定动火作业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紧急疏散计划。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按照预案进行处置。

  (四)商业主体应严格落实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餐饮企业,严格落实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按照消防安全职责,自觉接受负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查安全规范、查制度落实、查标准执行、查安全培训、查组织演练、查应急预案、查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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