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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成品油市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9-21549 发文字号: 鄂政办电〔2019〕16号 发文日期: 2019年07月11日
发文单位: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9年07月12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9年07月12日 失效日期:
 鄂政办电〔2019〕16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成品油市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省成品油市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12日

湖北省成品油市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油品质量升级工作要求,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集中清理整治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监管工作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加大对油库和加油站点油品质量、计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依法依规对非法调油窝点、非法油品销售点、非法流动加油罐车、非法储存使用非标燃油、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专项清理整治,确保加油站点安全运行,维护成品油市场公平有序经营秩序。

二、整治重点

(一)无证照经营行为。包括油库、加油站点未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非法储存、销售成品油行为。包括擅自建设储存油罐、非法储存成品油、非法改装油罐车(船)、利用非法流动加油站和非法改装油罐车经营成品油的行为。

(三)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油品行为。包括采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以次充好”供应市场,或与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混兑销售的行为。

(四)偷税漏税行为。包括炼油企业与加油站点、社会用户等客户无票销售行为,或通过第三方平台采购,由贸易公司从炼油企业一次性订购大量带票油品,分销时把油品以无票价格进行销售的行为;加油站点成品油纳税申报销售量低于实际销售量的行为。

三、责任分工

(一)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的违法犯罪活动,查处非法运输、存储成品油的违法行为,查处利用非法改装车辆流动加油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成品油非法经营犯罪,抓捕犯罪嫌疑人,处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涉案线索;查处清理整治行动中发生的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其他职能部门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机动车擅自改装、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成品油运输的车辆;查处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等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油品的行为。

(四)商务部门。负责检查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情况;查处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行为;查处不符合安全监管要求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会同其他部门将查处的油品依法予以处置,协调相关企业做好被罚没成品油的调运、保管、收储工作。

(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做好非法加油经营点设施拆除现场的安全和应急救援保障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收缴的油品以及用于非法储存、经营油品的工具和设备。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成品油经营工商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行为;加大油品质量抽检力度;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油品的违法行为;做好计量器具强制鉴定,查处计量作弊的违法行为;做好被查封油品的抽样检测工作。

(七)税务部门。负责查处炼油企业与加油站点交易不开具正规发票、偷税漏税的行为;加强稽查征管,严格小额纳税人管理,建立专项督查、举报、核查机制;严格管理加油站进销存台账和税控装置联网,根据加油枪走字起止数进行纳税,重点监控缴税的成品油销售量远低于实际销售量的加油站点。

四、步骤安排

(一)全面摸排阶段(2019年2月20日—3月20日)。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要依据职责分工制定本领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启动专项行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本地区成品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开展辖区内摸底排查,全面掌握各地成品油市场状况、经营企业情况,对城乡结合部、郊区、农村加油站点的油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重点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将本地本部门工作方案于3月10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二)重点整治阶段(3月21日—6月20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摸底排查的问题和群众提供的线索逐一核实,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按照责任分工予以查处。

(三)督促指导阶段(6月21日—7月20日)。省有关部门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地成品油市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混乱、违法违规行为突出、多次整治效果不佳的地区,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确保成品油市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总结阶段(7月21日—7月30日)。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要将专项工作总结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汇总后报省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品油市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督促指导各地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成品油市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推动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成品油市场监管合力。

(二)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成品油市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以本次整治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成品油市场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不断加大监管力度,持续打击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坚决遏制违法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反弹,巩固和发展专项整治成果。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成品油市场相关政策法规,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及时曝光违法案例和整治效果,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营造全社会关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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