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市商务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0年01月10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市商务局政策法规科 | 关联政策: | 334951 |
一、《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
一是加强城市管理的迫切需要。长期以来,我市大多数废品收购点为无证无照经营,随意搭建,影响市容,污染环境,影响社会治安,影响群众生活,也直接影响我市文明城创建。
二是规范行业发展的有力举措。我市再生资源行业发展中存在部门职责不明、回收体系不健全、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监管不到位、制度建设滞后等问题,制约着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
三是引领垃圾分类新时尚的现实要求。再生资源回收与生活垃圾分类清运不可分割,二者在收集、回收、转运与分拣、处理环节相互融合。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现可回收物的有效利用,让再生资源分类处理、资源利用、废物处置与垃圾分类无缝衔接,倒逼城市生活垃圾分类。
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体制怎样的?
《办法》在各区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原则上,建立了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协调配合、行业协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三、如何合理规划网点设置?
《办法》明确建立以城市社区和乡镇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办法》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新建住宅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统筹规划垃圾回收涉及与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布局。已建成的住宅项目,由属地政府统筹协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周边回收站(点)派员定点定时回收。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和回收网点专项规划,与居民区、医院、学校、办公区等公共场所隔离,并达到环保、消防、卫生等相关标准。
四、规范回收经营管理的制度措施还有哪些?
一是对注册登记与备案管理的规定: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设置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各区公安机关备案。
二是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管理规定:签订收购合同,做好回收登记,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等。
三是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管理规定:进入封闭小区回收的,应当遵守业主委员会相关规定,并取得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六类物品被明确禁止性回收;回收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污染防治规范和采取的技术措施;回收经营场所安防监控设施建设要求等。
四是对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管理规定:规范经营管理场所的标准化建设、回收物品分类管理等七项规定及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禁止性从业规定。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4207000026 网站备案号:鄂ICP备05017375号 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11号 版权所有 © 2019 湖北省鄂州市商务局主办 建议使用IE8.0以上浏览器 最佳分辨率:1024*768 联系人:向秋萍 联系电话:027-60265828 点击总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