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3-02325 | 发文字号: | 〔2023〕18号 | 发文日期: | 2023年07月16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3年07月16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6日
鄂州市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着力培育新零售、新消费、新业态,进一步提振我市重点消费,促进消费稳定增长,制定本措施。
一、吸引商贸头部企业落户我市。支持国际国内大型商贸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对新落户的区域性总部企业,年社零额规模首次达到3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支持大宗商品贸易企业落户,对2023年1月1日以来落户我市、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当年或次年销售额达到20亿元,且增速不低于10%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连续三年按照每年购销合同金额万分之三的100%、70%、5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商业运营主体招引商贸企业。商业运营主体每引进一家商贸企业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当年或次年社零额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3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商贸企业扩大规模。对2023年1月1日以来,年销售额规模在1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至30亿元(含)、30亿元以上,且增速超过当年全市社零额目标增速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对2023年1月1日以来,年零售额规模在2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至10亿(含)、10亿元以上,且增速超过当年全市社零额目标增速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40万元。对2023年1月1日以来,年营业额规模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含)、2亿元以上,且增速超过当年全市社零额目标增速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同时满足多项条件的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四、鼓励商贸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限额以上零售、餐饮、住宿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分别不低于2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且增速超过全市当年社零额目标增速的,对其线上渠道推广的服务费用(包括网络优化宣传、搜索引擎付费点击、聘请直播人员等支出)按照20%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营业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的限额以上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举办线下促消费活动,按照每场促消费活动费用(包括宣传推广、场地租用搭建等)的3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多补贴2场,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发展首店经济。对2023年1月1日以来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在鄂州开设首店、旗舰店的商业载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引入全球首店、亚洲首店的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引入中国(内地)首店的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引入湖北首店、旗舰店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引入鄂州首店、旗舰店的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商业载体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在鄂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品牌首店、旗舰店的运营企业,品牌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六、支持商贸企业集中收银。对2023年1月1日以来首次实现集中收银,且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后第一个自然年度销售额达到1亿元的传统市场和商贸企业,按集中收银实际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投放鄂州系列消费券。安排市级消费券资金2000万元(不含省级消费券配套资金),在“6·18”(电商网购节)“中秋”“国庆”“双十一”“春节”等关键时间节点投放定点消费券,支持我市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限额以上企业发展。
八、加大服务业纾困力度。对2023年度承租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租金减免1个月、缓缴3个月的政策。
九、支持餐饮业发展。支持市烹饪酒店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培训、学习考察、技能竞赛、企业参展、钻级认定等工作。对参加市外展会(博览会)推广鄂州特色菜品的餐饮企业每次给予2万元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每年不超过6万元。对获得湖北省楚菜大师工作室、中国烹饪大师等荣誉称号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绿色饭店(餐饮)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积极谋划消费促进活动。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万元的促销活动经费,由市商务局统筹开展各类促销活动。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国家、省有新政策要求的遵照新政策执行。市级现有同类政策的,按照“标准从高、期限从长、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本政策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共同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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